查核案件優先順序

一、查核案件採隨機方式選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辦理查核:

  1. 工程會重點指示查核案件。
  2. 行政院列管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工程。
  3. 本部施政計畫列管工程。
  4. 本部採購稽核小組稽查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5. 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工程。
  6. 本部公共建設暨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會報交查之工程。
  7. 審計稽核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8. 輿論責難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9. 全民督工通報嚴重缺失案件。
  10. 工程進度填報不確實或經常延宕(每月8日前)登錄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者。
  11. 監造及承攬廠商公共工程履歷不良,於開工日起至進度達30%間。
  12. 變更設計次數頻繁且影響工進者。

二、辦理複查優先順序:

  1. 年度首次查核成績低於73分者優先複查,73分至75分者次之,75分至79分者視需要複查。
  2. 查核金額以上標案,年度首次查核未達80分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