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小組每年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

  1. 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附表規定,每年預估總查核件數(不含複查)件數。
  2. 依工程案件決標金額比例分配如下:
  3. 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4. 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5.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6. 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予以調整,並報工程會備查。
  7. 年度複查(指當年度對同一標案再次查核者,跨年度則重新起算)件數應達年度查核件數(含複查)5%以上。
  8. 年度中全民督工民眾通報案件查核件數不得低於全民督工通報案件(不含複查)之10%;未達10件者,至少查核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