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缺失改善期限、成績計算及處置

  1.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機關,並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2. 查核小組於查核發現缺失時,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現場狀況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機關應依查核小組之指定期限內改善完妥,報查核小組備查。
  3.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4. 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以整數計算之。
  5. 年度查核平均成績前3名之機關(構),公開頒發獎盃,以茲鼓勵。
  6. 受查機關(構)得就查核成績表現優良者,考量承辦相關人員辛勞程度、貢獻度、機關獎度標準及衡平性等,依下列建議獎勵標準,核實辦理受查機關(構)相關人員之獎勵:
  7. 查核成績達85分以上者,最高得嘉獎二次。
  8. 查核成績達80分至84分者,最高得嘉獎一次。
  9. 查核成績79分以下者,不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