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成績列為丙等之處置

  1. 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2. 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 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4. 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5. 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6. 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7. 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8.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契約約定辦理;契約未約定者,依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9. 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10. 查核成績為優等者,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獎勵期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
  11.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12. 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13.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14. 廠商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15. 通知監造單位撤換所派駐現場人員。
  16. 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安人員。
  17.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點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
  18. 機關未依前二點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19. 廠商對於試驗結果不合格,致查核成績列丙等者(含改列丙等),得依工程會頒訂之「工程施工查核成績丙等意見處理作業程序」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