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自建、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之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案件,即應成立工程督導小組。督導小組召集人之層級應提升至副首長(副院長)以上,並依工程標特性,至少遴聘1名工程專業委員或專家協辦審查;該督導會議每月至少應辦理1次定期會議,且由前述層級之召集人親自主持,俾確實瞭解與掌握工程實際執行情形,有效提升工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