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案件,應依下列期限定期或不定期至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下稱標案管理系統)填報相關資料。
- 機關應於工程開工後,於次月5日前至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工程基本資料。
- 機關辦理之工程案件,將每月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於次月8日前至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如有落後,增填落後原因及改善措施。
- 每月10日前,將上月份最後1日之施工日誌、監造報表、進度管制表或估驗計價表傳真或掃描後以電子郵件傳送查核小組,以利辦理進度查證。
- 機關辦理工程案件,如有契約變更、停工、解約等重大事件,應登錄於標案管理系統。
- 未達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案件,查核小組得視工程案件之複雜度,要求機關依前項期限於標案管理系統中填報。
- 為順利業務推行,各機關依規定填報標案管理系統,並指定專人為聯絡窗口,俾利聯繫相關事宜。